听课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09-05-21点击数:0
教学质量是学院生存、发展的生命线,也是学院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听课活动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教学信息,维护教学纪律,对教学过程进行监控的有效手段之一。同时,也是教师相互交流,互相促进,取长补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为了保证听课活动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把教学检查和教学交流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特制订本办法。
一、听课组织
1、学院建立院系两级听课体系。院级层次包括:学院领导听课、教学督导听课、机关处室科以上干部听课;系级层次包括:系领导听课、教研室主任听课以及教师之间相互听课。
2、学院领导、机关处室科以上干部听课采取随机听课的方式,自主安排听课时间;教学督导听课由督导处根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情况,统一安排听课任务;教学系听课由教学系根据教学情况自主安排。
二、听课内容
全院教育教学工作的所有过程、环节(含理论教学、实训和实习等各个教学环节);教师教学工作的质量状况;教师教书育人状况;教学秩序,学生出勤以及学生学习状况;教学场所设施及教学设备的管理、维护、使用情况;实训基地标准化建设状况以及实训设备的利用率等。听课者可根据自己所处工作部门和业务性质有所侧重。
三、听课量规定
1、学院领导每学年听课不少于10次;
2、教务处、督导处、学生处管理人员每学年听课不少于10次;
3、机关处室副科以上干部每学年听课不少于4次;
4、教学系领导每学年听课不少于10次;
5、教研室主任每学年听本教研室每位教师(包括外聘教师)的课不少于2次;
6、专任教师每学年听课不少于8次;
7、系教学督导听课每学年不少于12次;
8、学院教学督导听课按照学院教学督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听课要求
1、听课者要按照听课规定认真完成听课任务。
2、听课者每次听课以一学时为限。
3、听课过程中,要认真观察,向任课教师和学生做必要的现场了解,并作好听课记录。
4、对听课中发现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必须给予必要的反馈和指导,帮助他们及时改进提高。
5、要根据听课本上所列听课评价指标体系对应打分,书写听课评语和建议,由督导处汇总后,由教学系给教研室和教师本人进行反馈。
6、听课评议结果作为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价依据之一;对拟引进教师、校外聘任的兼职教师以及评职评优教师作为其可否引进、聘任和评聘的重要参考依据,听课者务必高度重视听课工作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7、对发现的教学场所设施及教学设备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尽快协助解决。
五、听课结果处理
1、听课记录每学期汇总一次。如确属需要,则按照相关要求临时交有关部门查验。
2、院领导、机关干部的听课记录由所在单位收齐后,年终统一交督导处,以检查听课人员的听课任务完成情况、统计听课评价成绩、汇总听课评语和建议。并将汇总结果向学院主管领导汇报,向有关单位通报反馈。
3、系领导、系教学督导及教师听课资料由所在系分类统计汇总。并将听课本、统计汇总结果上报督导处,经复核后作为对各系目标考核的重要基础资料。
4、学院教学督导的听课记录,学期末统一交督导处,以检查听课任务的完成情况、统计听课评价成绩、汇总听课评语和建议,并将汇总结果向学院领导汇报,向有关单位通报反馈。并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先选优的参考依据。
5、对不能完成听课任务者,根据过程考核办法,对所在单位进行扣分处理(2分/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听课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