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石化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章程(试行)
作者:时间:2008-10-31点击数:0
第一章 宗 旨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教学工作永恒的主题。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学院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保证。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是学院依靠专家治学的一条有效途径,也是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手段。通过教学督导工作,有利于督促全体教职工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质量;有利于学院管理部门及时有效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有利于为目标责任制考核提供必要的参考依据;有利于帮助青年教师尽快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高等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为根本,围绕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开展工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三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由院长直接领导。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到两名,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分管院领导兼任,办公室设在督导处。
第五条 受聘教学督导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副教授(高级实验师)任职资格或者取得讲师(实验师)任职资格五年以上,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专业实践技能的双师型教师。对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与质量要求有充分的掌握和独到的见解,并敢于坚持原则,能够公正处事。
第六条
第三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对全院教育教学工作的过程、环节(含课堂教学、实训和实习等各个教学环节)及其效果进行督导;对各系的教学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对教师教学工作质量的督查;发现、总结和推广优秀的教育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对各系的教风建设、学风建设、管理水平进行调查研究;对学院各个部门教学服务实现过程进行督促检查;专业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修订的质量评价;教材、教学设施的管理、维护、使用情况的检查指导;实验实训基地建设评价和使用情况监督指导;全院大型教学竞赛活动的评判;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咨询;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示范性建设等的专项检查指导及质量评价;青年教师转正、评优教师、评职称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学生素质教育和学风建设检查督促指导等。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通过听课、教学现场视察等方式检查教学服务部门为教学服务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教学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为教学过程质量监控和教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提供相关信息和检查资料;
第九条 在督促检查过程中,要发挥对青年教师的指导作用,帮助他们尽快提高教学水平,掌握教学方法,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条 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高校教学改革信息,研究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律,不定期的向学院提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改革和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教学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咨询,为学院提高管理水平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十一条 在学院各种教学竞赛活动中担当评委工作。积极帮助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开展素质教育,全方位提高教育质量。
第五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学院年度教学工作重点,教学督导委员会要制定出学期具体工作实施计划,并认真落实。
第十三条 督导委员会要根据工作计划和督导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布置相应的工作任务(包括听课、现场检查、获取信息、提供相关议案等)。督导委员会每月要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第十四条 根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建设要求,不定期的配合教务和学生管理部门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学风建设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和质量评估,提供评估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学期末写出督导工作总结,汇总督导评议结果,并提交学院作为教学单位及教师工作质量的主要评价依据。
第六章 经费及待遇
第十六条 为了支持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学院每年按工作实际需要划拨一定的活动经费。教学督导委员会要按照工作计划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由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聘任离退休教师任督导,按照聘用协议发给工作津贴。在职教师担任督导,其督导工作量计入本人年度考核,与教学工作量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对相关工作造成影响的院内在职督导人员,除解除聘约外,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评优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教学督导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学院办公会审批后予以调整或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