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质量督导管理细则(试行)
作者:时间:2008-04-30点击数:0
工作质量督导管理细则(试行)
为了充分发挥工作质量督导的作用,实现学院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职责
1、工作质量督导在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教学管理规律。在坚持对学院的各项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服务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院在这些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分析和指导。
2、管理文件建设
(1)对学院行政、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方面的重要管理制度进行审议。
(2)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议,提出制(修)订的原则要求并监督实施。
3、参与学院组织的过程考核活动(如总值班、月工作检查及各种专项检查)。
4、负责对各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完成质量进行评价并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二、运行与考核
1、工作质量督导要按期参加由学院行政督导委员会组织的各种检查活动,对无故不参加者扣当事人所在单位2分;
2、工作质量督导要积极参加学院的总值班工作,做到事事有记录,有反馈。发现问题不及时反馈者扣当事人所在单位1分;
3、无故缺席督导会议者每少一次扣当事人所在单位1分;
4、工作质量督导每学期要定期深入一线,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各项检查,参加教师、学生座谈会,直接听取师生意见,以取得正确信息反馈并写出督导总结。对不按时交督导总结者扣当事人所在单位1分;
5、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院内在职督导人员,除解除聘约外,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评优资格。
6、无故不参加安排的其他督导活动扣当事人所在单位1分;
三、待遇
在职人员担任工作质量督导,其参加各种检查的工作量折算成与其等值的教学工作量,并计入本人年度考核,与教学工作量同等对待。
四、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院工作质量督导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学院办公会审批后予以调整或补充。
本办法于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