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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质量督导委员会章程

作者:时间:2008-04-30点击数:0

工作质量督导委员会章程(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工作质量督导委员会是学院为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民主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保障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而成立。为了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工作质量督导委员会负责对全院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指导、规划、审定和监督等工作。

二、组织机构人员

第三条 工作质量督导委员会由熟悉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有较高政策水平,具有教学行政管理经验的学院机关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由院长聘任。办公室设在督导处。

三、工作职责

第四条 工作质量督导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教学管理规律。在坚持对学院的各项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院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服务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院在这些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分析和指导。

第五条 管理文件建设

1.对学院行政、教学管理、教学服务等方面的重要管理制度进行审议。

2.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项管理制度的建议,提出制(修)订的原则要求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 参与学院组织的过程考核活动(如总值班、月工作检查及各种专项检查)。

第七条 负责对各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完成质量进行评价并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评价结果进行审定和分析。

四、组织活动与工作程序

第八条 工作质量督导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成员会议,专题研究学院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条工作质量督导委员会各成员每学期要定期深入一线,进行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学院组织的各项检查,参加教师、学生座谈会,直接听取师生意见,以取得正确信息反馈。

五、经费与待遇

第十一条 为了支持学院工作质量督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学院每年按工作实际需要划拨一定的活动经费。督委会要按照工作计划提出经费预算申请,由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 在职人员担任工作质量督导,其参加各种检查的工作量折算成与其等值的教学工作量,并计入本人年度考核,与教学工作量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院内在职督导人员,除解除聘约外,在年度考核中取消评优资格。

六、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工作质量督导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经学院办公会审批后予以调整或补充。

第十五条 本章程于正式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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